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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考试:上诉理事会制度
更新时间:2008-6-6  精算师考试  收藏此文  收藏"考试中国"
上诉理事会制度

1997年3月13日颁布
目的
第一条
制定上诉理事会体制(以下简称“理事会体制”)的目的是在学科常规第五条的指导下负责上诉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体制建设、职责的履行,以及其它关于理事会的必要事务。
体制
第二条
1.下一任学委会成员的任期将在他(她)的上一任任期结束时开始。理事会的五个成员中应有一个担任学委会主席。
理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代表理事会。

任期
第三条
理事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最多可再连任两届。
如果在理事会委员任期结束之时还有未决的案件,那么委员的任期将被延长至审议并结案以后。
下一任学委会成员的任期将在他(她)的上一任任期结束时开始。

会议
第四条
当收到控告人或者学会董事会的要求时,学委会主席应当迅速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在会议召开时理事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大多数委员的支持。当出现平局的时候,主席负责作决定。

上诉步骤
第五条
控告人或者学会董事会,在学科管理条例第11条的条例下学委会的判决下达的时候,可以在判决下达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申诉请求。
针对学科委员会接受并判决的案件,申诉只可以有一次。而理事会的判决不可以更改。

调查权利
第六条
理事会在认为有必要考虑申诉的时候,可以要求提出申诉的控告人和相关人提供案件信息、答复,或者递交相关材料。
理事会在认为有必要考虑申诉的时候,可以要求学科委员会和特遣调查工作组提供解释或者递交他们手中的相关材料。

复查
第七条
理事会应当对申诉裁决进行复查。
如果理事会在复查申诉后做出的判断是:若做更深入的调查,则其结果很可能与学科委员会的原判决相反,则理事会应当命令学科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再检查。
除去以上条款之外,当理事会在复查申诉后做出决定,认为要求更改判决的申诉理由充分时,理事会可以修改学科委员会的决议。
当以上两条都不成立时,理事会可以退回申诉。

通知
第八条
当判决作出后,理事会主席应当立即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答辩人及控诉人发出通知。
利益
第九条
任何跟被控诉的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讨论本案件时应当回避。
保密责任
第十条
任何理事会的会员在涉入理事会,并且得到机密信息时,除非有特殊理由上报,否则不允许公开或利用这些机密信息。对已从理事会退休的人员以上要求同样成立。
驱逐干扰
第十一条
在判决的时候,理事会有权驱逐干扰上述条款实现的委员离开会议。在这种情况发生时,理事会主席应当迅速向学会主席汇报这种事件处理情况及事件发生的原因。
诉讼不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不应对公众公示。
理事会会议时不允许旁听。

责任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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