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综合收益的认可标准及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兼有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功能,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不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不由本规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通常所称的“独立账户”是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为保单持有人投资建立的投资结构、投资策略不同的各种投资账户的总称。 1.投资账户资产单独管理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为投资账户在银行和投资代理机构单独设立资金账户;二是,投资账户的资金投资单独运作,不与其他险种资金或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金混合运作,且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也不混合运用;三是,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损益进行单独核算。 2.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是指,保险公司不向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保证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运用保单持有人投入到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完全由保单持有人享有,产生的投资损失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需要强调的是: (1)如果保险公司在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中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最低(或固定)收益保证,则保单持有人只承担了部分投资风险,而不是全部投资风险,这种合同也不符合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2)如果保险公司将公司的资金投入投资账户,则保险公司按照其在投资账户的出资比例享有或承担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保单持有人不承担该部分资金的投资风险。即保单持有人只承担其投入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风险。 (二)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1. 投资账户资产可以划分为若干等额的投资单位。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以一定数量的投资单位数作为其在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的出资额,并按照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或承担各个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 2. 投资账户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应收利息和股利等。 3. 投资账户资产的来源一般为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将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扣除了初始费用后,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的相应投资单位数转入各个投资账户,就形成了各个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此外,保险公司也可能出于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的需要,以购买投资单位数的形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入投资连结保险的各个投资账户,形成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例如,在投资账户设立初期,资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公司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通常称为种子资金或启动资金),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再将该部分资金转出投资账户。 4. 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各项资产评估价值的合计数。独立账户资产价值等于各个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合计数。 (三)独立账户负债 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包括两部分: 1.单位准备金,详细解释见定义(四); 2.投资账户负债,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返售证券、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负债。 (四)单位准备金 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它等于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和投资单位价值的乘积。 1. 单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给付义务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投资账户中投入的公司资金只是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形成公司负债,因此,单位准备金不包括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单位对应的投资账户价值。单位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准备金=∑(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持有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 某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值=该投资账户价值÷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某投资账户价值=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 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投资账户投入公司资金,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价值相等,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也相等。如果保险公司向投资账户投入公司资金,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价值就不相等,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也不相等。 2. 单位准备金与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独立账户净资产不同:①计算单位准备金使用的是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要考虑交易费用,而计算独立账户净资产使用的是投资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考虑交易费用;②单位准备金包括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而独立账户净资产不包括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和损失;③单位准备金要扣除投资账户价值中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而独立账户净资产是投资账户资产减去投资账户负债的余额,未扣除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
三、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 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确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四、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其中: 1.非单位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 2.其他负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而确认的除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以外的负债,例如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款、应付退保金等。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独立账户负债的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本规则第10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负债认可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由于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付赔付款”等负债项目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独立账户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上述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五、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一)投资连结保险导致的资产和负债变动 本规则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会导致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发生变动。 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事项主要有: (1)收取投资连结保险保费。 (2)收取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全部计入承保业务收益中的直接业务保费,因此,保险公司收取的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不增加公司资产,而是减少了单位准备金负债,从而计入综合收益。 (3)退保或部分领取。退保或部分领取时,退保金增加,单位准备金减少。如果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小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会减少公司负债。如果保险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等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4)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减少。 (5)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 (6)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或损失)。 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事项有: (1)收取的保费转入投资账户使单位准备金增加。 (2)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会导致单位准备金减少,给付增加。对于没有风险保障的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给付保险金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3)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增加。 (4)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 (5)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或收益)。 除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资产负债变动外,上述资产负债变动均计入承保业务收益或投资业务收益。 (二)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影响 1.投资账户收益是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入或损失。包括已实现投资收益和未实现投资收益两部分。已实现投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收益或损失完全由保单持有人享有或承担。因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产生的投资损益不应当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但是,按照现行精算规定和会计制度,评估单位准备金时按市价确定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单位准备金增加(或减少),会减少(或增加)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中的承保业务收益,最终影响综合收益。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时,要剔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对综合收益的影响,详细说明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3.如果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投入了资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将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中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即计入投资业务收益。 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六、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L-1、明细表IL-2、明细表IL-3的格式和内容披露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等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卖出回购证券、应交税金等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情况。
七、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IL─1:投资账户资产估值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
行号
|
项目
|
各投资账户评估价值合计 |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
××型账户(扩张或收缩) |
|
市价 |
交易费用和税金 |
评估价值 |
市价 |
交易费用和税金 |
评估价值 |
市价 |
交易费用和税金 |
评估价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一、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2 |
现金 |
|
|
|
|
|
|
|
|
|
|
|
3 |
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4 |
应收利息和股利 |
|
|
|
|
|
|
|
|
|
|
|
5 |
债券投资 |
|
|
|
|
|
|
|
|
|
|
|
5.1 |
其中:政府债券 |
|
|
|
|
|
|
|
|
|
|
|
5.2 |
金融债券 |
|
|
|
|
|
|
|
|
|
|
|
5.3 |
企业债券 |
|
|
|
|
|
|
|
|
|
|
|
6 |
买入返售证券 |
|
|
|
|
|
|
|
|
|
|
|
7 |
待回购证券 |
|
|
|
|
|
|
|
|
|
|
|
8 |
基金投资 |
|
|
|
|
|
|
|
|
|
|
|
8.1 |
其中:开放式基金 |
|
|
|
|
|
|
|
|
|
|
|
8.2 |
封闭式基金 |
|
|
|
|
|
|
|
|
|
|
|
9 |
股票投资 |
|
|
|
|
|
|
|
|
|
|
|
10 |
其他资产 |
|
|
|
| |